通知公告

announcement

实验室工作条例

时间:2018-12-2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天津市科委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天津大学和实验室的情况及特色,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力争通过实验室建设,在室内环境控制方面形成理论体系,开发出相关关键技术,发表高水平论文,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为解决天津市乃至国家空气环境污染,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室内外PM2.5 颗粒物对室内人员健康的影响、室内空气环境模拟量测、室内空气污染物净化控制三个方向的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工作乐园。

第二章

第五条 实验室依托天津大学,在天津市科委的指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 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财务管理1人,分别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发展方向、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各项工作的实施、人员和经费管理、工作协调与监督、设备购置与保养、成果管理、后勤保障、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成果评审等。

第八条 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的规划与落实,具体审议专项建设资金的投向、协调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环境改造、后勤保障等各项相关工作,并对实验室的科研、财务、人事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稳定固定研究人员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三章

第十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事业等

单位,从事相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通过定期考核,根据科研业绩实行两种编制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三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 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 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等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定。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每月第一周的周五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并安排本月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实验室的工作定位与任务是,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培养本领域的优秀科技和管理人才,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将传统的经验型、行政型管理转变为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引进竞争、激励、更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生活环境,为研究人员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十九条 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和津贴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养护、维修、报废及建帐、建卡,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同时鼓励本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对象。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和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根据本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均可直接申请资助,其它人员需由两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1)实验室每年受理申请1次,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在申请截止日前寄至实验室;(2)申请截止期后两个月内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当年确定的开放经费总额及评议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3)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对获得资助的开放课题直接通知申请者本人,申请者应及时填写开放课题研究计划和来本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寄本实验室。申请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实验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年度计划,报实验室正式立题,开立课题帐号。实验室批准给予的课题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1)购置小型仪器、材料等;(2)加工、测试、资料、文印费用;(3)调研、出差、版面、参加学术会议(限国内)费用;(4)公用仪器的运行费用;(5 成果鉴定、津贴等费用。年度末课题组应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结算报告,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阅,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获准资助的开放基金原则上在本室使用,本室向获得基金的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成果管理。由重点实验室全额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以本实验室为主,有关论文或技术文件应署名本实验室,中文名称为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 (天津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 of Indoor Air Environment Quality Control(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研究人员的原单位副署或加附注说明。自带课题及经费来重点实验室从事部分工作的,其研究成果以原所在单位为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和发展研制,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地方,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及其下属各部门要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

第三十七条 在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下属各部门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