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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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时间:2018-12-21  点击量:


1、 为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实验室加强平台建设,提高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益,建立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领域等研究平台。

2、 所有在科研设备注册为天津市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设备,无论是什么经费来源,均为实验室财产。实验室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实验室仪器设备。

3、 大型仪器指定负责人,并力求人员稳定。仪器设备负责人为实验室固定人员,负责人出差时应委托临时负责人管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人离开实验室时应安排新的负责人,交接手续完成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4、 初次使用仪器设备,应先认真学习仪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仪器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须经过仪器负责人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

5、 使用精密仪器,应及时填写仪器使用纪录,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及时处理,并载入使用纪录。

6、 成套设备的部件不得拆卸、挪用,确有需要改动的,须事先经课题组长和财产负责人同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作较大改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学校备案。

7、 借出仪器设备,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和仪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附表2

8、 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均属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