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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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为完善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开放课题对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强化和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主要靠学校及学院资助,同时实验室自身通过不断竞争,取得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支持,多渠道筹措解决。其主要来源应包括:主管部门给予的基金支持;获得各级各类纵、横向项目费的预留或课题分解;流动研究人员自带经费;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收费;国际国内合作项目费;企业或社会资金的参与及为社会服务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实验室须根据研究方向和自身的发展需要,设置开放课题,定期公开发布基金指南,开放课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课题指南应符合实验室设立目标;考虑实验室和天津大学相应专业设施条件;考虑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指标;国家项目优先考虑。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短期访问。短期访问是指对解决实验室固定成员在科研过程中的具体疑难问题,由我室固定成员邀请来重点实验室做13月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办法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要求。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全国开放,公开受理研究人员的课题申请,提供研究基金和实验研究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者为在职科研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2) 具有相关的研究经历;

3) 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者不需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有两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

4) 优先支持40岁以下科研人员;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开放课题申请书必须于每年102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3份寄至实验室。实验室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将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进行初步审理,对初审通过的课题申请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第七条 研究期限和资助金额。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金额为每项3-5万元,每年资助2-3项课题。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邀请短期访问学者需提前一周填写短期访问学者登记表,重点实验室将协助安排食宿。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个固定成员同时最多只能作为一个开放课题的合作者,二年内如出现与其合作的开放课题有不合格者,未来二年内不能作为开放课题的合作者。


第四章 开放课题基金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十条 开放课题基金每年由科技处核定各实验室的开放基金经费额度,课题批准后由科技处设立科研经费卡,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经费卡实行双负责人制,由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共同在经费开支范围内掌握使用,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消耗品购置费等;

2) 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学术资料费、论文的版面、打印复制费;

3) 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


第五章 开放基金课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年度开放基金课题完成课题验收后,要向科技处提交验收总结情况报告;凡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每年度必须按年度计划向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和经费决算等报告;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他资助单位共享,完成的论文必须标注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字样,并将影印件(或由期刊编辑部提供下载电子稿)交实验室。


第六章 开放课题的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参考第五部分实验室科研成果标注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非重点实验室固定、流动、客座成员以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为工作单位发表论文同样享受第十二条中的论文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有不合格者,未来二年内不能作为开放课题的合作者,违反有关规定重点实验室将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欢迎对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有贡献或宣传低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成果的科研人员来实验室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术年会,参加年会的科研人员将享受客座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