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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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研成果标注及奖励办法

时间:2018-12-2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推动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教研究人员(含客座教授),研究生发表科技论文,论文机构署名必须注明为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大学),(Key Lab. of Indoor Air Environment Quality Control(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的科研获奖成果、论文及专利等。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研究论文时需在论文首页脚眉注明:*本项目受到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基金编号)(英文: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 of Indoor Air Environment Quality Control(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No.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范围为符合室内环境研究方向的获奖成果、论文及专利等,具体研究内容是:

1)室内热流体。

2)室内空气品质及空气净化。

3)室内外PM2.5控制。

第四条 发表的论文工作得到其他基金资助的(包括国家基金、省部级项目、北京市基金等),必须在所发表刊物规定的位置予以标注。

第五条 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由导师负责把关。论文作者署名在文章发表前要经过全部署名作者的同意。

第六条 不按照本规定发表的论文不能参与实验室论文评奖活动,情节严重时实验室将追究论文撰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实验室建设委员会。


第二章 奖励经费来源

第八条 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奖励经费从天津大学设立的专项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中支付。实验室将每年从年度运行经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奖励上一年度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技奖励

第九条 以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获奖成果,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0.8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同一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金额最高的予以配套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的界定,以国家权威机构正式公布的成果为准。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只奖励我校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其中将署名天津大学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排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100%计奖,排位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30%计奖。


第四章 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排名为第一作者(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而教师为第二作者的视同教师为第一作者),论文注明作者所属第一单位为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大学)的论文给予资助(获奖论文需提供原文或复印件),资助金额按如下执行:

发表在SCI收录核心源期刊上论文,一、二区文章或当年三、四区文章被引用次数大于等于5次,奖励1200/篇、三区-四区奖励600/篇,正式发表后给予资助;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三条 对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发明获国家专利授权,对取得专利人予以奖励。专利授权奖励标准按照天津大学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各项科研成果奖励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 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将成果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2)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予以评审认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评审认定的科研获奖成果、论文及专利等奖项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名单,由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书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为质疑期,有异议者可向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待查明情况后报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裁决,公布15天后无异议,即由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颁奖。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奖项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自201411日起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实验室规定的都予以计算奖励。本办法由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