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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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运行及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天津市科委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依据天津市科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成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天津市科委、天津大学的委托,作为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由实验室推荐聘任,人数为十人,其中在天津大学任职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审议实验室研究目标、研究任务、研究方向。

第六条 审议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评审开放基金项目,确定资助课题。

第七条 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宣传实验室工作进展,吸引人才和建议科研发展方向。

第十条 评价研究成果、组织学术交流和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指导学生、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等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